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馬利民 通訊員 李柳 李肖曉
近日,四川蒲江法院審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據(jù)了解,A租賃公司與B建筑公司之間存在租賃合同糾紛,經(jīng)法院判決,B建筑公司需向A租賃公司支付租金18.58萬元及相應的資金占用利息。但判決生效后,B建筑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經(jīng)法院強制執(zhí)行,A租賃公司的債權仍未得到完全清償,其后B建筑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但由于其股東周某及鄧某怠于履行清算義務,B建筑公司一直未開啟清算程序,此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債權人A租賃公司的合法權益。A租賃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周某、鄧某對B建筑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蒲江法院依法審理后查明了B建筑公司的設立登記情況,確認周某和鄧某為公司股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chǎn)、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周某和鄧某作為B建筑公司的股東,存在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這一行為直接導致了債權人A租賃公司的債權受到損失。因此,蒲江法院判決周某和鄧某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提醒:股東既是公司發(fā)展的參與者,也是公司穩(wěn)健前行的守護者。在公司遇到困難時,應履行相應的義務,而不是一走了之。
編輯:牛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