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唐榮 通訊員 劉暢
100萬元服務合同履約中產生分歧,雙方各執(zhí)一詞互指違約,究竟該如何認定?近日,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依法厘清雙方權利義務,明確違約認定標準,給出了明確答案。
原告某特科技公司與被告某航技術有限公司簽訂《服務采購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提供電動汽車智能座艙測試服務,合同金額110萬元。合同履行至第二階段測試時,雙方就履約方式產生分歧:被告認為原告檢測水平低于行業(yè)標準、派駐測試人員不符合要求,遂停止支付款項;原告則訴至前海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服務費及差旅費共計30余萬元。同時,被告提出反訴,稱原告違約導致項目停滯、自身丟失客戶及訂單,要求原告退還合同費用并賠償損失共計70余萬元。最終,前海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務費及差旅費30余萬元,駁回被告全部反訴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主張原告違約的核心理由有二:一是原告問題檢出率低于行業(yè)標準;二是原告無法滿足被告提出的“第二階段安排3人長期駐場至項目結束且有專家加入”的要求。
法院審理認為,首先,被告未舉證證明存在相關問題檢出的行業(yè)標準,其雖因檢出率未達預期調低了第一階段測試完成率,但根據合同約定,僅可據此主張相應減少合同價款,以此為由主張原告構成根本違約、要求解除合同,依據不足。其次,雙方合同中未就駐場人員數量、專家配置及人員資質作出明確約定,合同履行前期原告已安排2名駐場人員完成第一階段測試,被告新增的人員需求應與原告協商確定,不能徑行認定原告違約。
此外,結合雙方往來郵件可確認,第二階段測試停滯系車輛測試場地提供方未明確補測時間、節(jié)點所致,與原告無關。
綜上,法院對被告主張原告根本違約、要求解除合同的抗辯不予認可,認定被告應就合同已履行部分,按第一階段測試驗收確認的完成率支付對應價款;被告提出的退還費用、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反訴請求,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本案爭議核心是合同履行中的違約認定問題。根據法律規(guī)定,合同明確約定的事項,當事人應按約定履行;約定不明的,可協議補充,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合同相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本案中,第一階段測試已獲被告驗收通過,第二階段被告新增的人員需求未在合同中約定,亦未與原告達成補充協議,僅以原告未滿足該新增需求為由認定其違約,依據不充分。
法官提醒,實踐中當事人雖難以對合同履行要素約定得事無巨細,但對影響合同履行的關鍵要素,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避免后續(xù)爭議。同時,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應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義務,出現分歧時優(yōu)先協商解決。
編輯: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