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來信
2018年7月,我在老家與人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一套二手房。合同簽訂后,我按照約定支付了首付款,并通過辦理貸款支付了其余房款。可之后,賣方一直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后來我了解到,賣方因涉及其他債務糾紛,已被他人起訴到法院。請問,遇到這種情況我應該怎么辦?我能要回已經(jīng)支付的房款嗎?
——南部戰(zhàn)區(qū)陸軍某部士官小陳
專家解答
■江 愉
商品房買賣糾紛是官兵常見的法律糾紛之一。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案中小陳與賣方之間構成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雙方應按照約定履行相關合同義務。小陳已如約支付了首付款,并辦理了貸款手續(xù)以用于支付其余房款,完成了付款義務。此時,賣方拒絕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已經(jīng)構成違約。
這種情況下,小陳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賣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賣方退還已支付的購房款,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考慮到該房屋可能會因為賣方的其他債務糾紛被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建議小陳優(yōu)先選擇起訴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小陳可以請求法院判令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并賠償損失。如果查明賣方在合同簽訂后又將房屋抵押給他人,或者出賣給第三人時,還可以要求賣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為了確保勝訴判決能夠順利執(zhí)行,最終拿回購房款,小陳最好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對賣方名下的房產及其他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商品房買賣屬于重大的民事活動,一定要做好事前風險防范。廣大官兵在購買二手房時,一定要事先核實房屋產權的真實情況,最好和賣方一起到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該房產是否存在設立抵押、被法院查封等情況。在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可設立違約條款,對買賣房屋的價款、房款支付時間、過戶期限及相關違約情形進行約定,以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根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jīng)買方同意,賣方對該房產的處分行為,如抵押或出賣給第三方等,均無效。
(作者系南部戰(zhàn)區(qū)陸軍某部法律援助站顧問)
編輯:廉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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