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沒有發(fā)生碰撞就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了嗎?事實并非如此。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并不以“碰撞”為必要條件。近日,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無接觸式”交通事故中過錯方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
王某駕駛三輪車在太倉市某路段非機動車道上(寬4米)行駛,超越同向前方李某駕駛的三輪車(搭載劉某)過程中,李某與劉某連車帶人倒地受傷。交警部門調查后表示因王某與李某對雙方車輛是否發(fā)生碰撞各執(zhí)一詞,鑒定意見書等證據不能排除兩車發(fā)生碰撞的可能性,事發(fā)現場亦無其他第三方證據證實雙方發(fā)生碰撞,無法查明該起交通事故的成因。另,李某為單眼失明狀態(tài),兩車均為不能載人的機動車、均未經依法登記,兩人均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劉某因本次事故受傷致十級傷殘,并產生醫(yī)藥費等損失。為此,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賠償各項損失7萬余元。李某與劉某系夫妻關系,訴訟中劉某明確表示不主張向李某主張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雖然交警部門因無法查明是否發(fā)生碰撞而出具了交通事故證明,未對本次事故中各方責任予以劃分;但并非意味著王某的超車行為與本次事故沒有因果關系。王某的超車行為發(fā)生在道路由寬變窄的過程中,且其自身車輛裝載超出后兜欄板范圍的雜物,貼近其他車輛行駛過程中,即使沒有發(fā)生碰撞,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其他車輛的行駛,故王某的超車行為與李某、劉某連車帶人倒地受傷的損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因無法排除李某單眼失明駕駛車輛與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存在一定影響,故在酌定事故責任比例時一并作為參考因素予以衡量。
同時,結合交警部門已經查實的案涉兩車駕駛員在本次事故中還存在其他違法行為,以及劉某乘坐不能夠搭載乘客的機動車、乘坐時未采取合理方式保護自身安全等自身未盡安全保護義務的行為,酌定王某對劉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因劉某放棄對李某的賠償主張,故全部由劉某自負。
最終,法院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劉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損失合計7萬余元,由王某負擔4萬余元。
法官提醒
“碰撞”并非構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只要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并對此存在過錯,即使雙方未發(fā)生“接觸”,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道路行駛過程中,超車行為并不鮮見,在超車時需謹慎注意前后方車距、道路寬窄等路況,避免因超車“隔空”發(fā)生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2023年8月18日《江蘇法治報》汪丹 許琳格)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