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沛家:本院受理原告張健新與被告陸沛家、第三人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蘇0681民初1473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陸沛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張健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損失41763.62元(截至2025年8月20日);二、被告陸沛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第三人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返還墊付款7845.08元;三、駁回原告張健新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8元,公告費400元,合計568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陸沛家負擔受理費100元、公告費240元,原告張健新負擔受理費68元、公告費16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訴案件訴訟費用交納通知書確定的銀行賬號,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啟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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