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逢斌:本院受理原告張經國與被告許逢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獨任審理通知書、民事裁定書、權利義務告知書。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一、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985元,并按照一年期LPR支付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2026年6月9日上午10時于本院東四樓一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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