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寧0104民初7624號 馬小玲、寧夏慕可伊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鄆城縣摯友物流配送部與被告馬小玲、寧夏慕可伊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1.被告退還原告貨物運輸預付款5100元;2.被告承擔因被告過錯導致原告額外支付的5600元損失;3.被告承擔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以5100元為基數(shù)承擔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5年8月3日暫計至2025年10月24日,暫計34.79元),并主張至實際清償之日止;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參加訴訟通知書、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屆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1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西三樓二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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