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寧0104民初5072號 安琪、田光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泉與被告安琪、田光生中介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的訴訟請求為:1.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還居間費70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本院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14時30分在本院東三樓一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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