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楠、閔歡:本院受理孫少波與你們追加被執(zhí)行人異議之訴一案,已審理終結。本院判決:一、追加被告張楠、閔歡為(2024)寧0104執(zhí)2071號案件被執(zhí)行人;二、被告張楠、閔歡分別在未出資4950000元、50000元范圍內對寧夏新仕達商貿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原告孫少波債務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三、駁回原告孫少波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本院813辦公室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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