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寧0104民初4623號 屈博文、溫州卓朗虹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馬志忠與被告屈博文、溫州卓朗虹運物流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的訴訟請求為: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間費用76566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本院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14時30分在本院東三樓一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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